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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时间:2026-02-02 15:05  点击:128 作者:省老体协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山西省老体协)。英文译名:Shanxi Elderly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SESA。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各市、省直、县(市、区)、行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组织、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联系、组织、指导全省老年体育组织、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培训服务。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山西省体育总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一纲四目”(党建引领为纲,规范建会、团结办会、活动兴会、创新强会为目)工作方针,落实全民健身、健康中国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老年人体育、增强老年人体质,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全省老年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支部),在中共山西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体育局和山西省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渠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有关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推动全省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

(二)发展会员,推动全省老年体育组织建设;

(三)有计划地组织全省性老年人体育交流、比赛和活动,支持和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区域性老年人体育交流、比赛和活动,组织动员更多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全省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四)承办全国性或地区性老年人体育交流、比赛和活动;

(五)组队参加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参加全国或区域老年人体育交流、比赛和活动;

(六)宣传老年体育健身知识,培训老年体育健身骨干队伍,传播老年人科学健身方法,推广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规定项目和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健身自创项目;

(七)反映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理诉求,维护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交流老年体育工作的先进经验,树立老年体育工作先进典型;

(九)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发展老年体育产业,加强本会主办的品牌赛事、展示交流活动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完成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市、省直、县(市、区)、行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其他合法的老年人体育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积极组织所在地区、单位、行业系统的老年人群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努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主席签发,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各工作机构和专委会推举,并报经本会协商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章程修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筹本会开展常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决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提前2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长。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本会主席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也可授权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执行,并向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聘任的秘书长不受任期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符合规定条件的副主席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本会要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执行情况;

(三)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审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主要事项;

(四)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和罢免建议人选,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主管党建工作,主持全面工作,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项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报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专委会联络员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工作机构专职人员聘用人选,报主席决定;

(六)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

各团体会员的主席、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邀请本会专家、代表、战略合作单位或团体会员的其他负责人出席。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和理事会议合并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日常工作。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出席,监事长副秘书长、综合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本会专项工作、资产经营、经费支出人事管理等日常主要事宜。对各团体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5人,并推选监事长1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主席办公会议议定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和常务理事会依照章程提出罢免程序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一)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二)资产的使用、处置、清查、报告、评估等重要事项,要由常务理事会进行研究,出决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报理事会备案。研究资产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有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三资产的收益、支出由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四)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本会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五)本会管理的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六)本会的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的监管。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使用国有资产的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四)政府及其部门购买公共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有偿服务、捐款和赞助等。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须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财务主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制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施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最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产,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8日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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