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
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四)申请时间
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
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
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
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
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